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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南桥小学教职工聘用制度

发布日期:2019-04-26 13:31:09   来源:南桥小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人事管理,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学校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四条  学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  学校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六条  学校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人员除外。

  第七条  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  学校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条  学校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

  第十一条  见习期人员与学校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5年,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校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制定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一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一线,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集体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二十七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负有学校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  对学校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人可以向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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