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南桥小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除人事聘用和劳动合同以外的所有涉及经济权益的合同。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类运行,两级管理,责任到人,全面监督的合同管理体制。合同签署人对合同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除即时结清外,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签署经济合同。
第五条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文本原则上采用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规范文本。合同承办部门(人)根据业务需要与对方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须经双方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除学校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方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学校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第七条 一般合同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重大合同由三重一大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并形成决议后由校领导签署。
第八条 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使用学校公章。合同公章由学校统一刻制、预留印鉴。不得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合同原则上应由对方先行盖章。
第九条 学校及合同承办部门(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承办部门(人)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同签订合同的审批要求一致。
第十条 变更合同提交审批时,必须说明合同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内容等。变更后合同编号不变。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人)应按合同约定督促和检查对方履行合同情况,妥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立即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合同双方往来的文书以及便签、便函等履行合同的凭据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合同履行的收付款工作,根据合同正本、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章和验收意见方可办理财务结算。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按合同约定、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发生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学校,进行妥善处理,如遇到重大紧急情况应及时委托学校法律顾问参与纠纷处理;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同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学校备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学校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实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委托代理人超越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合同承办单位、合同签订人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应签订合同而未签订,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五)丢失或销毁合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的。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应对该合同承担全部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视情况追究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行政、经济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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