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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桥小学学校财产管理、出借、赔偿制度

发布日期:2019-04-26 09:19:23   来源:南桥小学   

 一、总务处应本着为教学、为师生服务的宗旨,妥善管好和使用好学校财物,支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二、做好校产登记保管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学校财产应每学年清点一次,及时核对调整帐面。

三、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按审批、采购、报销、签收等手续,经会计和使用部门按发票登记固定资产帐后,交专人保管方可使用。

四、固定资产确系使用年久无法修复,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由经管人填报废单,经教导处或总务处签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五、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凡因个人致财产损坏者,应负责赔偿;因公损坏者在查明原因后予以教育处理。

六、配合行政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教育,学生无故损坏公物应酌情赔偿,并及时通报班主任和学校领导。

七、交各班、各部门保管使用的财产、设备,要由经管人签收,学期结束要由保管员验收评估,择优表彰,对失职者应予以追究责任。

八、学校财产、设备(包括贵重物品如: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照相机等)一律不得借与私人,特殊情况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外单位借用需持正式介绍信,经校长批准,并按期归还,如损失则照价赔偿。

九、凡因工作调动的人员,其经营、使用的财产必须于调动前内好归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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